课题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23:58 浏览量:次
湖南大学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课题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科发基字[2001]25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1、本实验室课题基金的使用办法不同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基金只能用于已批准立项的开放课题的研究。每个课题的支持强度一般为4000元~8000元/年,其中部分经费可直接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2、课题基金开支的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a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b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c小型仪器的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考察调研费。
(3)客座人员往来的旅差费、住宿费。
(4)使用开放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水、电杂费等。
3、开放课题基金分配比例大约为:
(1)测试费、租用费:60%;
(2)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20%;
(3)学术活动、旅差费及其他费用:20%;
4、课题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1)课题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由于该经费主要在湖南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所以,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开放实验室内相应的专门实验室或专人进行管理使用。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可以自行安排使用,但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3)有关“大型仪器设备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及一些其他费用”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内部开放实验室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基金不负责支付。该项费用的结算方法是:根据所使用仪器的收费单价,按“使用小时数”计算,于年终一次性支付。
(4)本年度内审批的课题基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5)每年12月底,被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将课题进展情况向本室书面汇报,并附上相关的已发表或即将发表(需有同意接受函)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或复印件,对于尚未被录取(投寄中)的论文,则需附上论文全文复印件。开放实验室将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在下一年度奖励增加或酌情减少经费支持,对于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将中断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6)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是我室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共享。有关论文、成果的标注执行《湖南大学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关于开放课题论著(成果)的署名规定》。
(7)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总结报告》,报送实验室办公室,并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8)本规定由我室办公室负责解释。